李鹏律师亲办案例
杭州借款案件律师李鹏:切勿盲目签署借条,还款承诺书,小心陷阱
来源:李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3
浏览量:1071

【案例】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因与程某是朋友关系,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还款计划书等材料给出借人王某,此后程某并未按约定还款,故此王某特来起诉法院,王某诉请程某,归还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14万元

争议焦点借款是否真实存在,利息主张是否合法

法院裁判结果

我作为被告代理律师,经提供相关证据,佐证被告归还利息远超法律规定的合法利息范畴,至于超出的利息,按照先扣除利息,后本金的原则,最终要求进行相应抵扣,再通过搜集证据认为“职业放贷人”身份,申请法院调查处理,最终经过艰难处理,在法院主持下,与原告调解结案

上海市闵行区调解:最终分期偿还本金部分处理掉

律师提示

当事人在借款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约定,切勿为了取得短期借款金额,就草签合同,避免后期争议,另外针对还款的证据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避免后期原告否认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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