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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案件杭州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律师
来源:李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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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某与某某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结婚登记,婚后于2007年生育一女,婚后夫妻生活不和谐,家庭矛盾不断,原告开有店铺,认为被告懒惰,也不来帮忙经营,没有工作经常的不务正业,此后,因店铺经营亏损,欠下外债。双方在此期间一直争吵,后来原告于2014年离开家中,此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在2015年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一次,但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此后,仍然处于分居状态,感情已然破裂,故此,再次起诉请求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原告所有。

争议焦点婚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属于准予离婚情形

法院裁判结果

杭州滨江区法院判决认为,婚姻感情破裂与否是衡量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衡量标准。鉴于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且原告属于第二次起诉离婚,从分居开始算,已经分居满两年,符合法定离婚情形。法院认为,双方感觉确实已经破裂,准予离婚。

至于女儿抚养权归属,鉴于女儿长期由被告扶养,且征询女儿意见也愿意与其被告共同生活,故此,法院尊重女儿个人意见,经综合考虑,判决女儿归属被告扶养,原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权1000元至18周岁为止。

律师提示

婚姻并非儿戏,建议在结婚前做好充分准备,离婚不是想象的那么容易,从本案可知,原告从起诉离婚到法院判决,历经两年之久,起诉离婚两次,双方都心力交瘁,在被告心灰意冷之后,法院才准予离婚。

而且离婚对子女也是一种伤害,让女儿从小生活在单亲家庭,故此建议大家婚姻上且行且珍惜。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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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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